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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征入伍青年的优待和保障
编辑日期:2013/7/1  作者:武装部    阅读次数: 次  [ 关 闭 ]
(一)应征入伍基本权益。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。我国《兵役法》等法律明确规定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,享受义务兵津贴、伙食、教育训练等经费保障,其家属享受政府发放的优待金。我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》规定,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纯收入。参战或因公致残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,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,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,军人婚姻受保护,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就业、入学、救济、贷款的优先权。此外,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、军民共建等活动,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军人、军属的关怀和爱护。
(二)退役士兵安置政策。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颁布的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,国家采取以扶持就业为主,自主就业、安排工作、退休、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。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,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发给一定的退役金,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;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、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、属于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,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,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。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,并计工龄。同时,安徽省《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》明确提出,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,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,地方政府按不低于部队退役金(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部分)标准1: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。
(三)就业创业扶持政策。2012年9月27日,我省出台《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》,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,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。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,可自愿报名、自选专业(工种)及培训方式,免费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。待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,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,分别拿出不低于20%和10%指标,定向录用退役士兵。除国家法律、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,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、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,不受出资数额限制。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、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,享受财政贴息。从事个体经营的,3年内免交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扣减应缴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费、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。同时,我省还将依托就业服务网搭建“退役士兵网上招聘信息平台”,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就业招聘周活动,各市、县结合实际,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(市不少于2场、县不少于1场),帮助退役士兵及早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就业岗位。
根据上述政策规定,应征入伍服两年义务兵役享受的基本经济待遇有:服役津贴费13200元,部队退役金9000元,自主就业补助金9000元,家属优待金约10000元,共计约41200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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